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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適用,企業應知的十個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0-03-20 15:25來源:知識產權那點事微信公眾號 點擊: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延遲復工,不能按期交貨,必然會對全球供應鏈造成一定的影響,不論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都將受到不小的沖擊,并由此引發一系列的新問題,譬如: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構成“不可抗力”就一定能主張解除合同嗎?擁有貿促會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是否就意味著可以獲得免責?如果該證明不被境外合作方認可,企業該如何應對?
一、國內貿易領域相關問題
01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為“不可抗力”被認定為合同的免責事由?
答: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其構成要件包含:(1)障礙為當事人所不能控制;(2)障礙為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地預見;(3)障礙及影響為當事人所不能合理地避免和克服。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疫情對貿易合同影響程度是否已經達到“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程度,如果已經構成,也可以根據不可抗力原則要求免責或者變更合同。
02企業拿到“不可抗力”證明應該做什么?
答: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這里要求企業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遇到的困難,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通知時間和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進行。防疫期間,當事人有義務積極主動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拿到不可抗力證明后要及時告知對方。
03如果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就一定能主張解除貿易合同嗎?
答:不一定!逗贤ā返诰攀臈l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狀病毒肺炎在當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中構成“不可抗力”,還不足以讓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還必須因為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行。是要看合同履約方是否采取了足夠的措施去避免或減輕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之后仍然無法履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04.如果疫情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但確實對合同履行造成了影響,企業應如何應對?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一規定又稱“情勢變更原則”。
如果疫情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但確實對合同履行造成了影響,企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張。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于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要論證該情況不屬于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問題
05受疫情影響,外貿企業工廠暫不開工,無法按期交貨,由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那么企業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抗辯違約?
答:首先,如果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按照約定處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約定適用的準據法,如果適用的法律明確規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據,而買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屬于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國沒有統一的意見,聯合國衛生組織也未出臺相關決議,所以還是要根據“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這三個準則來確定。
如果企業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區域,因政府頒布強制措施停產停業、受到交通管制,應屬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約》第79條第(3)(4)(5)款的規定,首先,我們的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盡可能減少買方的損失;其次,一旦疫情結束,應當及時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賣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買方仍有權采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如果企業并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的,則不屬于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建議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與買方協商處理。艱難情勢規則出自公平原則,是指由于不能預見、不能為當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發生,導致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一方所獲履約價值減少,雙方均衡關系發生了根本性改變的情況,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則在所不論。由此,可以向買家說明理由,雙方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06作為一家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中的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么在現在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答:國際貿易中尤其重視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點應該首先關注合同文本,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若已經在合同中將重大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中止履行。同時,應視合同性質決定是否發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結果,若已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疫情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則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按照雙方協商結果進行。
不論如何,首先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發生此種疫情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同時建議企業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07國外買家因為中國疫情取消訂單或者拒絕收貨,是否合理,該如何維權?
答:假如有國外買家以我國目前的疫情為由要求取消或者變更貿易合同,那么應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它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否則,境外買方無權以這次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變更貿易合同。
08企業如何證明遭受不可抗力影響?
答: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09如果公司向貿促會申請開具了不可抗力證明書,是否意味著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這份證明就能獲得免責?
答: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第七條第(六)款,中國貿促會的職責之一是為企業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而且貿促會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個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普遍認可,在域外有廣泛的執行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很多外貿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疫情影響,但是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受到的影響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對貿促會出具的證明表示質疑,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仍然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違約方是否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10目前,據國外媒體報道法國道達爾公司(TOTAL SA)聲明拒絕接受其液化天然氣買家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海油”)的不可抗力通知,如果國際貿易中不可抗力適用現狀困難,企業該如何應對?
答:在目前的狀況下,我們的外貿企業不能因為獲得了相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而盲目樂觀。合理的做法是一方面應采取措施與境外合作方積極協商盡可能減少雙方的損失,另一方面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做好應訴準備,具體而言:
1、應立刻檢查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條款、適用了哪個國家的法律;如果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的情形是否包括重大疫情、政府禁令等;
2、認真檢查合同簽訂的時間,考察企業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是否真正和本次疫情及相關政府強制措施有關,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繼續履行合同;
3、積極與境外合作方友好協商,尋求替代方案,或者就合同的變更、解除達成一致;
4、檢查爭議解決條款,結合爭議解決條款判斷合同產生爭議時需提交國際仲裁還是法院管轄;同時準備與己方主張事實和請求有關的證據和材料,做好應訴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