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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8-05-08 18:00來源:未知 點擊: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簡稱新促進法)在原法頒布十五年后再次修訂出臺,充分體現出國家從多方面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給予重視與支持,新促進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促進法在法律框架上將現行法律由7章擴展為10章,由45條增加為61條,在內容上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亮點:
一、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
修改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進一步規范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并明確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同時,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各地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二、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修訂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明確了稅收優惠的具體方式和主要稅種,以及簡化稅收征管程序的相關規定。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
1、在宏觀調控層面,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2、在金融監管層面,進一步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3、在普惠金融層面,明確了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4、在融資方式層面,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四、加強權益保護,減輕企業負擔
1、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2、設立拖欠貨款解決條款,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收款權益。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款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將規范涉企收費、現場檢查等行為的相關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五、支持創業創新市場開拓
1、國家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中小企業行政許可便捷,降低中小企業設立成本。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3、國家鼓勵互聯網平臺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4、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5、國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
6、國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服務。
7、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8、將現行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上升到法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等等。
六、建立健全社會化公共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七、加強監督檢查改進服務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3、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等。
隨著新促進法的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不斷紅利釋放,將進一步改進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不斷培育新增量、新動能,實現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